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原副行长李克军,利用代管银行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为一公司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取贿赂66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克军任职期间接受中天特车公司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中天特车公司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基本建设及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为其获得贷款和加快贷款审批进度提供帮助。此后,李克军收受王某给予的1辆轿车、两块名表和巨额现金,共计折合66万余元。
李克军被抓后曾交代,他是从2002年5月,王某申请的贷款批下来后开始收受大量现金及贵重的物品的。2002年夏天,王某以送酒的名义,交给李克军现金30万元。2004年初,李克军委托王某购买了一辆价值约18万元的伊兰特轿车。李克军说,他当时说要付钱,但王某几次推托,他便没有再给。对此,李克军也承认,其实他心里很清楚王某并不会要他的钱。
李克军的律师指出,李克军履行了正常的贷款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而且王某的贷款也已经还上,并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而涉案的伊兰特轿车,从公司的财务账上看属于“垫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两块名表和1万美元的“压岁钱”,是“人情往来”。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给予李克军款物,均是为感谢李克军在贷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最终认定李克军构成受贿罪,同时法院考虑到李克军具有自首情节,因此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